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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诉讼期间卖房看病,法院判决买卖有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75

因丈夫患病,妻子提出离婚,法院审理期间,妻子离家在外借居。离婚诉讼未果后,她返回家中,却发现房屋已易主。经了解,该房屋在离婚诉讼期间被丈夫出售给他人。妻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有效,驳回了妻子的请求。

案情介绍:李媛与夏斌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底在江阴市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夏斌名下。2006年,夏斌被诊断患有高血压和肾病综合症,治疗花费巨大,导致夫妻矛盾加剧,感情逐渐破裂。2008年9月,李媛离家出走,独自在外居住。同年11月底,夏斌通过房产中介,与本市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8年12月7日,双方完成产权过户及房款支付手续。

2009年3月初,李媛得知房屋已被出售,遂于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虽登记在夏斌名下,但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夏斌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她还指出,夏斌的户籍资料及房产抵押合同均显示其已婚,且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认为该交易属于恶意买卖。

在庭审中,夏斌辩称,自己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积蓄已耗尽,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仅靠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李媛自2008年9月起就离家出走,未履行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导致其无力承担房贷和医疗费用,因此迫于无奈将房屋出售。他强调,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房屋买卖应属有效。

袁女士则表示,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夏斌,购买人无法预见其婚姻状况或是否存在隐性共有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并完成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依法应受保护。

法院判决认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媛为隐性共有人。但由于房屋登记在夏斌名下,依据不动产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袁女士有理由相信夏斌为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与夏斌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袁女士作为善意第三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完成过户,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至于夏斌未经李媛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指出,李媛可通过婚姻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夏斌出售房产所得进行分割。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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