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分割方式及配偶能否成为股东的法律解析
股权是指股票持有者基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力。在现代社会,随着企业资产形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甚至会要求成为公司股东。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股权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其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案情简介:张楠与谢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就房产、存款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但未对谢阳在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割。张楠遂委托律师司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股份的一半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各半享有,并作出相应判决。然而,谢阳拒不履行判决,张楠再次委托司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进行股份分割,若协商不成,则请求成为公司股东。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楠的请求,使其成为公司股东,并与谢阳享有同等的股权。
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主要针对股权分割前的程序性规定,而本案的执行依据已经明确股权归属,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优先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可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权利。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进一步指出,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载。值得注意的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在此次股权转让中无需再经股东会表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时,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在本案中,法院已依法判决张楠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义务,确保股权转让结果在相关文件中得到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