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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力偿还高利贷自杀,高利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04) 浏览 51

案情简介:妻子无力偿还高利贷自杀

2012年3月17日田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马某(女)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等人借款的事实。2012年11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法院判决:高利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该笔借款为田某个人债务,应驳回对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

1、田某自杀时所留遗书被王某、马某均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供,虽然,各方用遗书所证明的目的不同,但双方对遗书的真实性均不持有异议;

2、遗书的内容不仅能够反映田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而且还能反映出该借款已被田某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活。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及不周延,原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基于对交易效率的促进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本意,异化为现实中对无辜配偶方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目前看来,法官或者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基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保护无辜配偶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完善之前,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全案事实的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均衡。

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债务人配偶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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