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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已判离,能否上诉追加财产分割请求?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55

李某1因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依法分割财产,希望法院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弱势一方孩子的利益;二、请求法院查明婚内女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花呗等)的具体明细,并判令返还相关款项;三、要求婚内女方归还孩子压岁钱共计2万元;四、请求不分割丧葬费用35,000元;五、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其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公。

高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高某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 婚生子李某2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3. 依法分割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房产及共同存款(具体数额以实际查询为准);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部分称:原、被告原系同一单位职工,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2。婚后双方按揭购买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X,建筑面积69.85平方米,登记所有人高某与李某1,为共同共有)。近年来,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进行谩骂和殴打,导致原告无奈离家另居。在财务方面,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无端猜疑。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金项链一条、耳钉一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但后期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导致分居。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李某2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征求其本人意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李某1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意愿,法院判决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原告高某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10日前履行。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单价为8,000元/㎡,总价值为558,800元,尚有抵押贷款115,247.95元未还,房产净价值为443,552.05元。因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原告表示同意,故该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房产分割款221,776元。此外,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为157,462.81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故被告需支付原告存款分割款78,731元。关于被告之兄李昆鹏所欠借款40,000元,法院认定该笔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应由双方平均分割。被告虽主张已偿还10,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确认该笔债权为40,000元,双方各分得20,000元。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直接抚养,原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房产归被告李某1所有,被告负责偿还购房抵押贷款,支付原告房产及存款分割款共计300,507元;四、夫妻共同债权40,000元,双方各分得20,000元;五、被告李某1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高某金项链一条、耳钉一枚;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325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查,上诉人李某1提出的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一审法院依据双方一致确认的房产单价及存款金额作出判决,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故不予支持。关于李某1提出的返还银行账户款项、孩子压岁钱及不分割丧葬费用的请求,因其在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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