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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隐瞒精神病,离婚判决依据详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69

案件简介:
原告卢某诉称,其与被告龙某于2010年2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仅见面两次便在相互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17日到藤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母亲才告知原告,龙某在广东打工期间曾受刺激,需长期服药治疗。2010年6月29日,原告发现龙某行为异常,表现为无缘无故傻笑,且对交谈无反应,遂带其前往藤县人民医院诊治。医院初步判断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建议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将龙某送往广西脑科医院心理科住院治疗,住院29天后出院,期间由原告独自照顾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原告每月陪同龙某前往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复查和治疗。

2011年2月3日,龙某病情再次发作,原告带其从湖南返回,并于2月9日送其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继续照顾龙某并承担相关费用。2011年4月、5月、8月、9月、10月,原告每月带龙某前往医院检查治疗。2011年10月14日晚,龙某在湖南工地突然离家出走,原告在钟山县找到她时,其正处于发病期。随后,原告通知其家人,将龙某送至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用。此后,原告于10月25日返回探望,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此外,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亦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不到一周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薄弱。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虽多次接受治疗,但未能痊愈,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关于被告提出的经济帮助款200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2011年10月14日被告发病住院期间未履行照顾义务,且在10月25日后亦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经济上也未给予支持。而被告因患病无经济收入,需长期服药治疗,故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

被告还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其工资27000元的主张,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无共同财产,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被告要求原告承担2011年10月25日后其医疗费用2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原告卢某应支付被告龙某经济帮助款1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一方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治疗无效,或一方在婚前已知对方患病而结婚,或婚后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后仍坚持离婚的;
9. 一方重婚的;
10. 一方有好逸恶劳、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确无下落的;
13. 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遗弃,经教育不改,另一方无法谅解的;
14. 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
15.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在判断时需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通常较为复杂。因此,若您遇到有关离婚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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