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如何分割?
一、案情简介:茅某与龚某共同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龚某名下
2011年,丧偶多年的茅某邂逅了龚某,两人很快就确立恋爱关系。之后,龚某搬至茅某的住处与其共同生活。但由于与茅某的家人有矛盾,两人决定共同买房居住,但因限购政策的原因,名下已有房产的茅某与龚某商量,借用龚某的名义去购买新的房产并办理银行贷款。于是,茅某和龚某拿出各自的多年积蓄共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税费和中介费等费用。2012年,两人取得了由双方共同出资、登记权利人为龚某的房屋产权证。
二、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龚某所有,龚某向茅某返还出资款
法院对其依法做出判决,该房屋贵龚某所有,龚某向茅某返还当时的出资款。
三、律师说法: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手时的分割问题,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具体分割过程中,考虑到茅某名下仍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而龚某并无其他住所,且没有财力购买其他房产,故判房屋归龚某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会出于限购政策或使用公积金贷款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一旦恋爱关系结束,双方之间的共有基础也就随之而消失,由此引发的房产分割纠纷不在少数。法院对于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处理不尽相同,考虑的因素也复杂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