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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债务如何清偿?推诿债务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205

案情回顾:夫妻离婚后推诿债务
2012年5月,李刚与妻子周丽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周丽所有,周丽需补偿李刚5万元,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周丽按照协议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然而,2013年3月,债权人刘平向周丽追讨债务,周丽则表示自己已与李刚离婚,要求刘平直接向李刚本人主张权利。刘平随后找到李刚,李刚出示了离婚协议,声称债务已由周丽承担,自己不再有偿还义务。但该欠条仍由李刚本人出具。无奈之下,刘平于2013年5月将李刚与周丽一同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李刚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应由周丽独自偿还,李刚无需承担责任。理由是,李刚与周丽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即生效,且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证》不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应视为有效,李刚不应再承担偿还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李刚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为离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即使离婚后进行了债务分割,也不能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因此,刘平有权向李刚和周丽主张共同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离婚后夫妻债务的清偿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内部协议,该协议也不能对抗合法债权。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双方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方全额清偿。一方履行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债务进行了内部分割,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这是因为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未经过债权人同意,其效力仅限于夫妻内部,不能对抗第三人或债权人。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综上所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债务进行约定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仅适用于夫妻内部,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在本案中,李刚与周丽的离婚协议虽对债务进行了分配,但不能免除李刚对债权人刘平的偿还责任。刘平有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李刚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周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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