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父亲拒养孩子是否需支付抚养费?法律解析
案情回顾:2012年8月25日,张兵与李艳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生育儿子张灵敏。之后,两人因频繁争吵导致分居,李艳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张灵敏由李艳抚养。由于李艳收入有限,难以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费用,多次向张兵索要抚养费,但张兵始终拒绝支付。因此,李艳以张灵敏为原告,将张兵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争议焦点:张兵是否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张兵与李艳尚未离婚,但作为张灵敏的生父,张兵仍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理应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张兵与李艳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他无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律师说法:分居期间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夫妻分居而免除。张兵与李艳虽分居,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张兵作为父亲,仍需履行抚养义务。若其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已构成对张灵敏生存权和受抚养权的侵害。因此,即使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