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丈夫性无能起诉离婚 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2008年10月,李小姐与张先生结束了恋爱关系,步入婚姻。然而,婚后两人关系并不和谐,经常发生争吵。原来,张先生患有严重的生理疾病,性功能低下且无法生育。起初,李小姐并未太过在意,认为只要治疗好了,问题就解决了。但随着时间推移,张先生的病情并未好转,李小姐开始感到焦虑,担心自己青春时光被耽误。一年后,夫妻生活依旧没有改善,李小姐的不满和对未来生活的担忧逐渐累积,她多次辱骂丈夫,并提出离婚的要求。而张先生则始终不愿离婚,默默承受着这一切。
2010年7月,李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真调查了双方的情况,深刻理解了不正常的夫妻生活和无法生育给两人带来的精神痛苦。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促使张先生同意离婚,李小姐也承诺不会对外泄露丈夫的隐私问题。
王传虎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中认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较为抽象,难以直接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列举了14项具体情形。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李小姐正是基于张先生的生理缺陷和治疗无望而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调解方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情感和现实处境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