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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能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14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1999年9月13日在A县威远镇领取结婚证,并于2000年4月19日共同生育女儿李某女,现就读于A县幼儿园。婚后,两人与李某某的母亲及妹妹共同居住在A县威远镇桥头新村。2002年6月,因家庭矛盾,双方搬至景谷纸厂单身宿舍区生活;2005年2月,因单位拆迁,又迁至A县财政局租房居住。

婚姻期间,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5月31日晚,李某某酒后回家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某受伤住院。经A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伤情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脑震荡,住院治疗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至6月6日,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472.32元,面部缝合两针。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磁炉、大床、矮柜、一套沙发、一个衣柜、一套餐桌及部分日常用品,上述财产现存放于A县财政局的租住房内。此外,夫妻共同存款为34,525.45元,另有2006年4月24日向云景林纸公司缴纳的住房集资款30,000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

关于土地问题,李某某父亲李某甲于1999年3月15日去世,遗留位于A县威远镇三棵树37号的一块110平方米土地。2003年4月8日,李某某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至自己名下。2003年6月10日,李某某与母亲董必仙私下签订协议,后于2005年12月7日将该土地转让给陈其友,转让费用为30,000元。

云南省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提出离婚,李某某亦表示同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考虑到女儿年幼,由女方抚养更为适宜,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庭审中,李某某自愿放弃对租住房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2,472.32元,李某某亦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某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事实存在,予以适当支持,判决赔偿1,000元。

律师指出,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多样,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如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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