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短时间内又离婚,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吗?
夫妻结婚后短时间内又离婚
胡某某与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日,胡某某给付单某某188000元,单某某返还胡某某88000元,单某某实际收到胡某某给付的款项100000元。胡某某、单某某双方于2010年2月2日在A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计划于同年3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但在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后、结婚仪式举行前的期间,胡某某、单某某因故发生矛盾,导致结婚仪式被取消。胡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将单某某起诉至法院。此外,胡某某称其本人及部分亲属于2010年2月27日到单某某处协调过彩礼一事,单某某对这一事实也赞同;单某某称胡某某、单某某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共同在杭州做生意并共同生活数月,胡某某未予否认,只是认为婚前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法院对胡某某、单某某双方在2010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共同生活数月的事实予以确认。
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对于离婚的问题,虽然胡某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双方刚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且结婚仪式并未举行。除非双方均一致同意不举行结婚仪式,结婚仪式从我国的传统和现实看,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一方坚持不再举行结婚仪式,并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胡某某、单某某离婚。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法理、情理、道理等因素,酌定单某某适当返还。据此判决:一、准予胡某某与单某某离婚。二、单某某返还胡某某彩礼60000元。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但确未共同生活,而且双方业已离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践中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还有很多争议,不同情形下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下的彩礼返还问题。如果您还不清楚,您不妨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我们的律师一定会耐心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