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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后短时间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95

胡某某与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2日,胡某某向单某某支付了188000元,单某某随后返还了88000元,因此实际收到的彩礼金额为100000元。2010年2月2日,两人在A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计划于同年3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然而,在登记后、仪式举行前,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导致结婚仪式被取消。胡某某于2010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胡某某表示,其本人及部分亲属曾在2010年2月27日前往单某某处协商彩礼返还事宜,单某某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单某某则称,两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曾在杭州共同经营生意并共同生活数月,胡某某对此未予否认,仅认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确实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虽然胡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事由,但鉴于双方刚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且结婚仪式尚未举行,从我国传统习俗和现实情况看,结婚仪式具有重要象征意义。因此,若一方坚持不举行仪式并坚决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支持离婚请求。

在彩礼返还方面,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法理、情理与道理,酌情判定单某某应适当返还彩礼。最终判决如下:
一、准予胡某某与单某某离婚;
二、单某某返还胡某某彩礼60000元。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三)项的适用,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且现已离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彩礼。如果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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