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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无法反证是否可认定家暴存在?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62

庄某某与范某某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97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范某,2000年举行婚礼,2002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范某某曾于2006年7月3日和8月2日两次殴打庄某某,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可以认定范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由范某某抚养,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庄某某仍需承担部分抚养义务,应向范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考虑到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庄某某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抚养费金额酌定为3万元,并一次性支付。

范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庄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其行为已构成过错。庄某某据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请求金额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

2005年8月4日,以范某某名义存入银行的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某主张该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此后无收入来源,家庭开支应从该笔存款中支出,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认定家庭费用支出为6万元。因此,范某某仍持有剩余10万元,应由双方平均分割,各享有5万元。

此外,范某某应向庄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指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若一方能够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明确指出系另一方所为,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另一方。若另一方否认但无有效反证,法院可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对于存在转移共同财产嫌疑的一方,若无法说明款项的合理用途,应推定其仍持有该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一方出轨等,具体是否适用及赔偿金额的确定,均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由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如您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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