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认定与财产分割:原告举证充分被告无法反证的法律处理
原告多次遭受家庭暴力,被告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庄某某与范某某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同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范某,2000年举行婚礼,2002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某于2006年7月3日和8月2日两次殴打庄某某,经鉴定均为轻微伤。2005年8月4日,以范某某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某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自2005年8月起,双方均无工作和收入,生活陷入困境。
庄某某曾于2006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范某某及其家人承诺改正错误,庄某某遂撤回起诉。然而,撤诉后双方并未真正和好,庄某某于2007年4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范某某对庄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儿子由范某某抚养,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庄某某仍需承担部分抚养费用。考虑到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庄某某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抚养费金额确定为3万元,并由庄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范某某。
范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庄某某实施暴力,造成两次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庄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金额过高,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1万元。
关于2005年8月4日以范某某名义存入银行的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某主张该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此后无收入来源,家庭支出应从该笔存款中支付。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家庭支出认定为6万元,因此范某某仍持有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各半享有。
此外,范某某应向庄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指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若一方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侵害的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明确指出系另一方所为,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另一方。若另一方否认但无有效反证,法院可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对于一方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的情况,应推定其仍持有相关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一方出轨等,具体情形需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