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手续,男方能否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手续
2007年年初,原告宣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订婚,原告给被告周某某彩礼人民币30 000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 800元),后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方能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周某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边珠波并未经手原告宣某某给付的彩礼,原告宣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现在被告边珠波处,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能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周某某应返还彩金、酒水钱共计51 500元,其中30 000元现金和6 800元金器款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对其主张的其余酒水钱、礼品款等计14 700元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要求返还的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双方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手续,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双方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否支持?”等问题的回答。实践中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还有很多争议,不同情形下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下的彩礼返还问题。如果您还不清楚,您不妨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我们的律师一定会耐心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