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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如何进行离婚诉讼?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6-15) 浏览 199

案情简介: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8月相识恋爱,同年1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7月,原告王某遂以被告刘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了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诉讼事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其他应诉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出庭通知。此后,直到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也未提出任何请求。开庭之日,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刘某如期到庭,但原告王某本人未到庭参见诉讼。

法院判决: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出庭应诉情况后,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能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人,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裁定对原告王某的行为按自动撤诉处理,随后向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律师说法:

原告王某本人必须到庭,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就应该按照自动撤诉来处理。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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