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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难的原因及解决建议:法律程序复杂与送达难题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95

随着人们工作和生活空间的不断扩展,中外交往日益频繁,通讯方式不断变化,国内外人员接触的机会显著增加。加之部分婚介机构(网站)的推动,国际婚姻即涉外婚姻的数量逐年上升。由于涉外婚姻中双方在教育背景、语言文化、生活习惯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常受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如为获取外籍身份、出国就业、将子女送往国外等),在诸多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无法实现时,离婚成为一种常见选择。然而,涉外离婚在法律程序上更为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更加审慎,导致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有的甚至需要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解决。这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例如在处理房产、车辆等财产时面临障碍,或因无法及时登记而错失合适的婚姻机会。

那么,为何涉外离婚如此困难?笔者结合在沈阳代理的涉外诉讼离婚案件,谈谈自己的体会。笔者认为,涉外离婚之所以难,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无法及时联系,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二是涉外一方可能故意拖延或设置障碍;三是国外一方虽同意离婚,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回国办理手续;四是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而外方当事人不配合。无论哪种情况,涉外离婚的复杂性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首先,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与国内离婚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国内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涉外离婚案件依据第246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的,法院需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其在收到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如申请延期,法院通常会予以批准。从规定上看,涉外程序的答辩期比国内多出十五天,且允许延期,这本身就增加了审理时间。实际上,由于涉外送达方式的限制,如部分国家不承认邮寄送达,需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导致送达时间远超三十天。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多数送达时间超过三个月。此外,公告送达的期限也更长,国内为两个月,而涉外则需六个月,进一步延长了程序。

其次,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程序繁琐,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沈阳为例,过去各基层法院对送达方式的要求不一致,有的法院可以直接邮寄并以邮寄结果作为送达依据,而有的则需转交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随着法院对程序的日趋严格,多数法院已采用类似沈河区法院的做法,即必须通过上级法院进行送达。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主审法官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往往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导致流程不畅、效率低下。同时,案件需逐级上报至沈阳市中级法院审查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整个过程耗时较长,多数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理。

第三,涉外离婚的困难也源于当事人自身或客观因素。例如,涉外离婚所需材料需经过公证和认证,而办理这些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此外,很多案件中,国内一方(尤其是女性)与涉外配偶长期分居,甚至多年无联系,导致无法准确掌握对方的住址信息,或与结婚时登记的地址不符,这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极大挑战,进而延长了案件处理时间。

鉴于上述情况,尤其是当前我国女性外嫁现象较为普遍,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由最高审判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对涉外离婚案件进行系统调研,根据不同情形制定具体处理规则,以提高审理效率。例如,对于那些具有明显功利性质、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分居时间超过两年、案情简单且无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实后,直接作出离婚判决,而不必拘泥于“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的传统原则。此外,应结合当前通信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与多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优化送达方式和程序,使其更符合现实需求,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涉外离婚权利。正如一位委托人所言:“让他们早日脱离苦海,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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