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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私生子,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2

李某与付某结婚近二十年,有一个女儿,后来,妻子李某发现,丈夫付某与他人有了私生子。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千万家产的同时,还提出要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万元。那么,丈夫有私生子,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吗?

案情:丈夫有私生子,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李某与付某结婚近二十年,有一个女儿。婚后两人共同打拼,创造了数千万家产。随着财富而来的,却不尽是幸福。李某发现,丈夫付某与他人有了私生子。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千万家产的同时,还提出要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近日,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对于李某的诉讼要求,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自己与他人同居生子一事予以否认,也拒绝给予李某精神赔偿。

法院判决:妻子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李某提交的户籍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系付某与他人同居并生子,足以认定这一事实,付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李某要求付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本案中,鉴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经向女方有所补偿,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8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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