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夏天在舞场跳舞时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年初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7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另查明,2011年8月25日,原告王某某购买了位于宝鸡市经二路西段金利苑小区某号楼某楼东户房屋一套。又查明,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以522300元购买的陕CCJ556号奔驰轿车一辆和价值68128元的家具,共计590428元。
法院判决:共同财产陕CCJ556号奔驰轿车一辆和家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由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陈某某陕CCJ556号奔驰轿车一辆和家具折价款295214元,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购买的位于宝鸡市经二路西段金利苑小区某号楼某楼东户房屋一套归原告王某某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某出资投入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其所占股份所得的收益属于其与被告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以原告王某某在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股份的收益购买的68128元的家具、522300元的陕CCJ556号奔驰轿车一辆及日常生活支出等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原告王某某主张该财产的取得所形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被告陈某某以位于宝鸡市经二路西段金利苑小区某号楼某楼东户房屋一套系原告王某某赠与其和婚生子所有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系原告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对被告陈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
夫妻离婚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一方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车辆和家具的购买资金虽是王某某投资公司的股份收益,但其投资行为属于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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