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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详解及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8) 浏览 175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夏天在舞场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年初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7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购买了位于宝鸡市经二路西段金利苑小区某号楼某楼东户的房屋一套。此外,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522300元购买了陕CCJ556号奔驰轿车一辆,并共同购置价值68128元的家具,合计590428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陕CCJ556号奔驰轿车及价值68128元的家具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应向被告陈某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295214元。而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购买的位于宝鸡市经二路西段金利苑小区某号楼某楼东户的房屋,因其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故归原告王某某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某在宝鸡市新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占股份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该收益购买的车辆、家具以及日常生活支出等,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原告王某某主张该财产的取得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辩称涉案房屋为原告赠与双方及婚生子所有,但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亦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车辆和家具的购买资金虽来源于原告王某某在公司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但该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即为“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及“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哪些”的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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