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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流产 分手后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85

案情简介:
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原告称,双方于2015年4月分居。××××年××月××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徐某甲拒绝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原告主张的彩礼及礼金包括:1、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支付彩礼款22000元;2、2014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支付彩礼款60000元;3、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支付礼金2000元、红包7个(每个100元)及40个(每个1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851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徐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彩礼款3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且被告徐某甲在同居期间曾发生流产情况,故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返还比例。法院综合上述情形,决定按彩礼总额的40%比例予以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责任主体,法院指出:
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虽然实际交接过程中涉及双方父母,但其仅为仪式性行为,彩礼的法律关系仍应归属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徐某甲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彩礼款为82000元(22000元+60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法院认定被告徐某甲应返还彩礼款32800元(82000元×40%)。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法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同居期间曾流产的分手后彩礼返还问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若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需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情形,也不一定需要全额返还彩礼。返还金额应根据双方同居期间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若共同生活时间在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返还比例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若因给付方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返还比例可再适当减少5%至20%。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徐某甲应按40%的比例返还彩礼款,其余部分因不属于彩礼范畴,法院未予支持。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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