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曾流产 分手后彩礼该如何返还
案情简介:同居期间曾流产
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订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称2015年4月双方分居。××××年××月××日,原告诉至法院,以被告徐某甲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原告主张的彩礼款及礼金有:1、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交给被告方彩礼款22000元;2、2014年农历十一月十六日交给被告方彩礼款60000元;3、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七礼金2000元,红包7个100元,40个10元。以上共计851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彩礼款3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按农村旧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款,予以支持。考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徐某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但双方已按照农村旧俗举办婚礼,同时被告徐某甲在同居期间有流产情形,故被告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根据以上情形,酌情支持被告按照40%的比例返还原告彩礼款。原告主张给付的彩礼款应由被告徐某甲及其父母徐某乙、卢某共同返还,实际上彩礼的给付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仅仅是一种仪式,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离不开婚姻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彩礼款82000元(22000元+60000元),被告没有异议,故被告徐某甲应返还原告彩礼款计32800元(82000元×40%)。原告主张的其它款项不属彩礼款范畴,故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曾流产的分手后彩礼该如何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并不是满足以上情形,就需要返还全部彩礼。具体返还数额,根据同居期间双方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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