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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未退役,退役后前妻能否分割转业费?法律详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204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9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4日经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被告任某某仍为现役军人,其转业费等财产尚未确定,未予分割。现被告已转业复员,领取了转业费197415元、退役医疗保险15338.90元、住房补贴155943.59元以及住房公积金61373.20元。2016年10月17日,法院应原告刘某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自主择业费51000元进行了冻结。2023年,原告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转业费、住房补贴及医疗保险金共计49605元,计算方式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14年 × 转业费等总额368499元 ÷(70岁-入伍时年龄18岁)÷2。

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款人民币45189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涉及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应按照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

本案中,被告任某某领取的转业费197415元及住房补贴155943.59元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而退役医疗保险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此外,住房公积金已在之前的法院调解中处理完毕,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为45189元,计算方式为:(197415元 + 155943.59元)÷(70岁-18岁)×13.3年(即13年零4个月)÷2。

律师说法:军人退役后前妻是否可以分割转业费?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且在退役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分割。其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应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进行计算。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请求分割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诉讼时效,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退役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退役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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