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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能否变更孩子抚养权?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78

案情简介: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抚养义务

2003年,20岁的胡某经媒人介绍与同镇的张某相识,两人经过多次交流后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习俗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姻生活并未如想象中顺利,2013年1月底,因生活压力,胡某与张某选择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张某承担。

离婚后,由于住房问题,胡某继续与两个孩子及前婆婆共同生活,而张某则外出务工。这一平静局面持续到2015年3月,张某带着儿子和其母亲前往惠州居住,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此后,双方失去联系,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抚养义务,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为保障女儿的健康成长,胡某多次与张某协商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张某则辩称自己具备抚养能力,且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由其抚养女儿,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抚养权变更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张某未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且自2015年起女儿由胡某独自照顾。因此,原离婚协议中的抚养安排已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女儿由胡某实际抚养已成事实。为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法院最终判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由胡某行使。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并非不可变更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并非绝对不变。在实际生活中,若出现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用。本案中,张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胡某作为实际抚养人,已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抚养权变更。

以上案例展示了在离婚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抚养权变更的可能性。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纠纷,建议当事人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利,合理规划诉讼策略,有效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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