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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女子未继承遗产仍被判偿还债务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202

案情简介:
原告温祖华与被告陈高秀于2002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形成合法夫妻关系。2014年5月17日,被告陈高秀的丈夫温日平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温日平陆续偿还了截至2015年4月24日的利息共计13500元。2016年3月,温日平因患病去世,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清偿。原告遂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被告陈高秀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温日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且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陈高秀与温日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高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温日平的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高秀应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
在处理配偶一方死亡后的债务问题时,应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生存一方有连带清偿责任,无论其是否继承了遗产。而继承遗产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则是基于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配偶继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已故一方的部分,若配偶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该部分财产的债务偿还责任。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得以未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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