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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赔偿协议后拒不支付,如何合法追讨赔偿金?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1) 浏览 194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高佳昕。2014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协议明确被告因在婚姻期间出轨,自愿赔偿原告200000元,并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款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0元。然而,该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始终拒绝履行。原告遂于2015年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岳某支付离婚后损害赔偿款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陈述足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在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被告提出的驳回起诉意见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赋予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应认定为有效。此外,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虽主张该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系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关于请求离婚赔偿的程序,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2. 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 若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案中,原、被告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赔偿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即负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原告有权进行催告。原告的请求时效应适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以上即为“签订离婚赔偿协议后拒不支付赔偿金”的相关法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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