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赔偿协议后拒不支付赔偿金 请求离婚赔偿的程序
案情简介:签订离婚赔偿协议后拒不支付赔偿金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高佳昕。2014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因被告在婚姻中出轨,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00元,该赔偿属自愿赔偿;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之前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部分第三款双方约定:被告给原告200000元整,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岳某离婚后损害赔偿款2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这种行为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现原告在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被告主张驳回原告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双方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赋予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应属有效;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损害赔偿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赔偿协议”存在胁迫的情形,同时也是原、被告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对被告主张该协议内容存在胁迫,应属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请求离婚赔偿的程序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被告在协议书签订之后即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原告享有催告的义务,原告的请求时效适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在2015年1月31日之后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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