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男子转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案情简介:
李爱芬与陈维俊、陈祖志于198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2日,李爱芬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李爱芬再次起诉,称陈维俊、陈祖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即隐瞒了80万元货款,并且未支付其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此外,被告曾表示愿意分给原告40万元,因此李爱芬请求法院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爱芬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因此,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存在以下两种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希望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例如,一方转移财产可通过银行流水等记录予以证明,而重大疾病则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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