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成男子转移共同财产 哪些情形不离婚就分割财产
案情简介:离婚不成女子诉称男子转移共同财产
原、被告于198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2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称被告有隐藏陈维俊、陈祖志偿还的80万元货款及不支付原告必要生活费及医疗费的情形,且被告同意分给原告4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爱芬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不离婚就分割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想要婚内分割财产的,必须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渡河以上两种条件的证据才可以,一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可以通过调取银行记录来证明,重大疾病则需要相关医院开具的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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