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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后丈夫肆意挥霍征收款 婚内分割财产的原则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85

案情简介:土地被征收后丈夫肆意挥霍征收款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11日在湘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起,原、被告所在村组土地陆续被征收,在此期间,原、被告对自家房屋进行部分修建(加高);2007年1月22日,原、被告所居住的家庭房屋被征收,于同日签订《湘潭县拆迁房屋协议书》,2人共获得按照自拆自建补偿标准发放的拆迁补偿费89120元,提前搬迁奖3096元,此款由冯某某领取,后原告拿了67000元;2007年10月4日,冯某某与建筑方达成《建房协议书》,并实际修建了三个门面和三套住房(共四层),当时花费13万余元;2013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诉称被告在征收后经常彻夜不归,任意挥霍征收款,后经本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和好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被告仍旧不务正业,挥霍家庭财产,经社区领导多次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名下共有财产价值70万元的房屋和门面。

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支付原告彭某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一家被征收,虽然家庭房屋为被告父母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对原有家庭房屋进行部分修建(加高),尽了相关家庭义务,在房屋被征收后,以自拆自建方式用征收款修建了三个门面和三套房屋(共四层),原告有权分得部分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房屋和门面共价值70万元,因被告未提出异议,只强调房屋和门面是被告父母所有,本院酌情原告分得12万元。

律师说法:婚内分割财产的方式

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有三种分割方式:对其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共有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二)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三)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菜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走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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