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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感情不合女子擅自流产 男子索赔5万元被驳回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3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月17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满两年,且经调解无法和好,故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对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擅自流产而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为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生育权是女性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性享有按照国家法律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只有在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擅自终止妊娠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即为“婚后感情不合女子擅自流产,男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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