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感情不合女子擅自流产 男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婚后感情不合女子擅自流产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月17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无感情基础,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般,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称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情况下将腹中孩子做掉,对被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前认识时间短,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两年之久,经做和好工作无效,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因擅自做掉孩子而造成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生育权是女性特有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发生重婚,婚后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无过错一方可向对方索要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擅自打胎为由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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