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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后夫妻离婚 请求分割拆迁房被驳回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8-01) 浏览 84

案情简介:房屋被拆后夫妻离婚

原、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经遵化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五项规定:家庭共有财产原告家庭共有财产另行起诉。原、被告离婚前与其父母共有207平米别墅一处为4居室,其中两居室为原、被告婚前共有财产。现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共有两居室其中一居室归原告所有。审理中,原告尤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共有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尤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审理中看,原、被告诉争的别墅系依据东三里村的平改政策,按照“一处宅基地分得一套别墅”的分配方案取得,取得安置别墅的前提条件是拆迁户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原、被告争议的别墅初始权利取得来源于被告纪某的父亲拥有合法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原、被告婚后在该宅基地上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但基于原宅基地上的原、被告翻建的房屋在平改时对原、被告已经进行了货币补偿。现原、被告争议的22-6别墅是由被告纪某父亲纪向和的宅基地置换所得,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纪向和,故原、被告诉争的东三里村22-6别墅依法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现原告尤某主张对诉争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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