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其法律规定有哪些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未还被起诉
原告和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在2013年被告王某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并亲笔写了借据亲笔签名按了指印。5万元汇给被告王某所指定的被告的农商卡,卡号为:62×××00。被告张某系被告王某之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以种种理由未予归还,被告张某也未尽到共同偿还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3年10月12日起至法院指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张某对该笔借款及利息负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张某系被告王某的妻子。2013年10月1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计算,并亲笔写了借据。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张某系被告王某之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一方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其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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