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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250

案情简介:苏某与董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5日生育女儿苏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苏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随后撤回。现苏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董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亦一致同意由苏某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苏某。董某目前无固定工作,苏某表示董某应从事餐饮行业,但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尚不明确。在庭审过程中,董某提出要求分割苏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法院判决:苏某需向董某支付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割款共计1802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确认,住房公积金金额为29790.69元,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6249元,因此法院判决苏某支付董某18020元,即(29790.69元 + 6249元)÷ 2。

律师说法: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若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依法进行分割;而养老保险金在未达到领取条件时,仅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以上是关于“夫妻起诉离婚分割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解析,如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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