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同居生子后才补办结婚登记 离婚孩子由谁抚养
案情简介:先同居生子后才补办结婚登记
原告何志生与被告曹金兰2009年底自由恋爱,2010年年初开始同居,2011年1月29日生育男孩何某乐,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2013年开始,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上半年,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又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好转,双方继续分居至今。2016年4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原、被告之子何某乐一直随被告曹金兰共同生活,原告请求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何志生与被告曹金兰离婚;原、被告之子何某乐归被告曹金兰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分居,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表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儿子何某乐尚幼,且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原告陈述其工资为2400元,被告未对原告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故原告每月应给付的抚育费,本院酌情认定为700元。
律师说法:哪些情况孩子可优先由夫妻一方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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