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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妻隐藏存款 男子再次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6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于2004年2月29日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万某某名下有两个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其中,账户50010009xxxxxx内分别于2010年3月1日存入5300元,2012年2月10日存入10000元,2012年7月19日存入13000元,2013年5月16日存入10000元,2013年10月30日存入10000元和4000元,共计47000元。另一账户6065350712321593xxxxxx于2014年3月22日存入10329.42元,截至2014年12月21日的余额为10386.79元。双方于2014年3月17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存款进行处理。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法院判决:被告万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3134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如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经审查,本案中涉及的存款,其中47000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10386.79元虽在离婚后不久存入,但被告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平均分割62686.79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即使在离婚后,仍可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 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2. 一方伪造债务以侵占另一方财产;
3. 确实存在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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