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能否反悔?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解析
案例简介:原告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2011年2月24日,原告在千工坪乡街上购买了一块土地用于建房,因建房过程中欠下大量外债,且经常有人上门催债,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协商后,前往凤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告净身出户,离婚后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由其居住,原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此外,协议还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债务,建房所欠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在离婚后继续在浙江打工,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得知其已与原告离婚且不再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骗行为,且协议内容对其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14年2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真实有效,且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显失公平并非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债务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若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只有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方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显失公平”本身并不构成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综上所述,若一方仅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请求。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