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委托邻居照看出意外,法定监护与委托监护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7日,陈某外出办事,将年仅6岁的儿子高某委托给邻居周某代为照看。当天下午约3时,高某与周某的女儿余某(7岁)一同前往陈某家中玩耍,误食了陈某放在桌上的灭鼠药。返回周某家中后,周某察觉女儿身上有灭鼠药的味道,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仅简单询问。不久之后,两名儿童相继出现口吐白沫症状,周某随即送其女儿就医抢救,但余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向陈某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女儿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陈某则认为,周某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不仅导致高某受伤,还间接造成余某死亡,因此周某应为自身女儿的死亡负责,并赔偿高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陈某将高某委托给周某照看,仅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对于高某所受的伤害,陈某仅承担次要责任。而周某作为余某的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余某脱离监护范围,前往陈某家中玩耍并误食灭鼠药,最终导致死亡,故对余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此外,陈某未将灭鼠药妥善保管,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与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高某的伤害,陈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而周某作为委托监护人,因疏于监管,导致高某脱离其监护范围,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法定监护与委托监护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周某作为余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确保其子女的安全,但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余某离开监护范围,误食灭鼠药身亡,因此应负主要责任。而陈某虽将高某委托给周某照看,但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未将灭鼠药放置于安全位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关于委托监护,虽然《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提及,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而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表明,司法实践中是认可委托监护这一形式的。
在本案中,周某接受陈某的委托,成为高某的委托监护人。由于周某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导致高某脱离其监护范围,误食灭鼠药中毒,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陈某因灭鼠药放置不当,对高某的伤害也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本案中,周某作为余某的法定监护人,因监管失职需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高某的法定监护人,因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需承担主要责任,而周某作为委托监护人,亦需对高某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以上案例说明了在委托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责任边界。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