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返还彩礼需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的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刘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12月相识并订婚,约定彩礼金额为16800元,另赠送银元两枚、山羊一只(折价1300元)。2012年11月27日,双方在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某在婚前陪嫁木箱一只。2013年4月1日,两人生育一女,但经检查发现该女患有左眼视力偏低、左耳失聪及左脸轻微畸形等病症。因孩子健康问题引发夫妻矛盾,家庭关系逐渐恶化,刘某某还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张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6月,张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刘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因不符合法定条件,彩礼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与理解,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刘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张某某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刘某某主张返还彩礼16800元、银元两枚及山羊一只(折价1300元),总计18100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的给付事实及具体金额。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彩礼需符合特定条件,而本案中刘某某的请求并不符合该条款所列情形,因此法院对其彩礼返还之诉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返还彩礼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彩礼在法律上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具有一定的习俗性、地域性和伦理性。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法院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形,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综上所述,返还彩礼之诉必须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法相关问题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