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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分割财产能否起诉分割?法院判决详解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29

案例简介:
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原被告于2000年8月23日在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4日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为简化流程,未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长江路的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系于2016年6月23日购买,首付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96,232元。此外,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价值约60,000元的车辆,加上购置税费等约70,000元。因此,原告认为在离婚时,双方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约为170,000元。目前,车辆与房屋均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均不适合进行实物分割,故原告主张由被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0元作为货币补偿。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表示“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和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且房贷尚未清偿。因此,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财产现状的确认与处理。原告主张分割按揭贷款房屋首付款及其他费用、车辆等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的共同财产,起诉分割是否会被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若经审理查明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若通过协议离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一般不得反悔。如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将依法受理,但若未发现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将驳回诉讼请求;若一年后才提起诉讼,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的共同财产,若一方起诉要求分割,通常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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