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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妻子外遇是否构成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同等责任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84

案情简介:赵某与王某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6日,两人育有一子。自2005年起,王某因频繁外出与朋友打牌,引起赵某不满,王某也曾多次写下保证书以承诺改正。2009年7月,王某开始怀疑赵某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夫妻关系因此逐渐恶化,矛盾不断升级。2011年3月2日,赵某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出示了一段监控录像光盘,显示赵某于2011年3月9日晚11时至次日早上8时与一名异性在旅馆开房,以此主张赵某存在外遇行为,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异性开房的行为虽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但该行为对夫妻关系的改善并无积极作用,反而加剧了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赵某在夫妻感情破裂中负有相应过错责任。同时,王某长期存在赌博行为,并因此欠下外债,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曾多次商议离婚。因此,王某对夫妻感情破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在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中的过错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赌博行为已对婚姻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赵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异性开房的行为亦对夫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尽管赵某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之后,但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因此,双方在婚姻破裂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责任相当。建议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如涉及诉讼程序,应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和自身权利,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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