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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情形?案例解析与法律赔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4

案例简介:原、被告于200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4日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2年共同建造名为“湖乡乐园”的船只,建造成本达70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离婚时,双方未对该财产进行分割。2013年4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湖乡乐园”进行拆解并变卖,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应分得的船舶份额价值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在白马水库建造了一处水上休闲场所,命名为“湖乡乐园”,并先后购置了两只小机动船。2010年2月4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条款注明为“无”。离婚后,两只小机动船由原告继续占有使用,“湖乡乐园”则处于停业状态。2013年4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对“湖乡乐园”进行拆解变卖,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湖乡乐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离婚后仍为双方共同共有。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财产,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湖乡乐园”应得份额的财产价值19000元。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未对“湖乡乐园”进行分割,属于离婚协议中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这种情况,协议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以下情形:

1. 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2. 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
3.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吞共同财产的行为。

以上情形均可能构成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如您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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