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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

婚姻家庭 1年前 (2023-08-04) 浏览 91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婚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12日生育一女李某某,2012年5月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生活,约定女儿李某某归原告李某抚养,原告李某将女儿抚养到5岁,2015年5月,原告称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女儿接走,私自改变协议约定,故原告李某起诉,要求非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育,抚育费自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11年2月12日,两人生育一女李某某,2012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2015年5月27日起李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并在蛟河市读书。李某某与其母亲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已经两年时间,故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其母亲被告王某之间产生了心理依赖,若隔断其与母亲被告王某的心理依赖,势必造成李某某安全感的缺乏,不利于李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长,且李某某已经在被告王某生活的蛟河市读书,由被告王某对其进行照顾更加合适,根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某跟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原告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女子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告起诉变更非婚生子抚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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