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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变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院为何驳回?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83

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9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12日,两人共同生育一女李某某。2012年5月,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由原告李某抚养女儿。李某将李某某抚养至5岁,后于2015年5月27日起,李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并在蛟河市就读小学。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王某在未告知其情况下将女儿接走,违反了之前的抚养协议,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主张由其继续抚养女儿,抚养费自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自2015年5月27日起由被告王某抚养,已与母亲共同生活两年。法院认为,李某某与母亲之间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心理依赖关系,若强行变更抚养关系,可能影响其安全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同时,李某某已在蛟河市生活和学习,由母亲王某继续抚养更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法院决定不支持原告李某的变更抚养权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以下情形下,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责任,或存在虐待、歧视等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3.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
4. 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以上是对“男子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变更?”问题的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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