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方式及法律解析:案例与法院判决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然而,被告长期忙于经营家庭店铺,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与学习,且其提供的成长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被告于2016年11月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情绪控制能力受损,无法承受压力。为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原告自2016年12月起将孩子接回身边抚养,目前孩子实际由原告照顾。孩子本人也明确表示更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具备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身体健康,能够亲自照顾孩子。综上,为保障孩子获得健康、稳定的生活与良好的教育环境,原告请求法院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判决:
不准予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抚养权纠纷。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依法履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活环境、经济条件或抚养能力优于被告,亦未证明被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所列的法定变更情形。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什么是抚养关系?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抚养关系是指基于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或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与教育义务,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则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离婚后,若一方希望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协议方式变更,即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约定抚养权归属;二是若协商不成,非抚养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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