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他人车辆身亡,车辆出借方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他人车辆身亡
2012年10月28日,赵某与被告宫某一起在宫某家喝酒,两人各喝了半斤白酒。喝完酒后,赵某驾驶被告宫某所有的摩托车并搭乘宫某,在车辆行驶至六环辅路时,摩托车压过人行道上的沙堆后撞上路边的树木,致使赵某死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的母亲路某认为,被告宫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没有阻止醉酒的赵某驾驶摩托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为道路管理方未及时清理路边沙堆,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宫某辩称,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当时赵某坚持要骑车,根本拦不住,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某区市政管理所辩称,沙堆并非其管理范围,且沙堆在人行道上,并不影响原告正常行驶。事故的发生在于原告醉酒驾车,故我方不同意赔偿损失。
车辆出借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被告宫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明知赵某饮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为道路管理方,未及时处理路面土堆,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宫某、市政管理所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九万九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