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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他人车辆致死,出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5

2012年10月28日,赵某与被告宫某在宫某家中饮酒,两人各饮了半斤白酒。酒后,赵某驾驶宫某所有的摩托车并载着宫某,行驶至六环辅路时,摩托车压过人行道上的沙堆,随后撞上路边的树木,导致赵某不幸身亡。经交通队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赵某的母亲路某认为,宫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未阻止醉酒的赵某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某区市政管理所作为道路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清理人行道上的沙堆,导致事故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被告宫某辩称,赵某坚持要驾驶摩托车,自己无法阻止,因此与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同意赔偿。被告某区市政管理所则表示,沙堆并非其管理范围,且位于人行道上,未对车辆正常行驶造成影响,事故原因在于赵某醉酒驾驶,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若明知或应知驾驶人饮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应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宫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明知赵某饮酒仍将其出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而市政管理所虽非沙堆的直接管理单位,但作为道路管理者,未能及时处理路面障碍物,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宫某与某区市政管理所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九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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