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偷开他人车辆致事故车主是否需赔偿?法院判决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22

偷开他人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一天下午下班后,葛某与曹某等人一同外出就餐。期间,葛某将摩托车钥匙与其他钥匙一同放在桌面上,随后离开。曹某(无驾驶证)趁葛某不在时,擅自取走钥匙并驾驶葛某的摩托车,行至200米处时撞伤横穿马路的牛某。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随后将曹某和葛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次事故由曹某无证驾驶导致,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葛某因未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导致车辆被他人擅自驾驶,从而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判决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法院认定葛某“放任车辆被他人驾驶从而引发事故”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葛某在离开时并不知情曹某已拿走钥匙并驾驶摩托车,因此“放任”一词带有主观故意的意味,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若据此推断葛某有意让曹某驾驶车辆,则会得出曹某秘密窃取钥匙、葛某故意放任的荒谬结论。

其次,判决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而本案中,曹某的行为构成单独侵权,葛某的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结合关系,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应适用该条款。

再次,葛某在主观上对牛某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过错。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基于其预见能力和合理范围。葛某将钥匙放在桌上,属于正常行为,无法预见或合理预见到他人会利用该钥匙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若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则超出了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合理后果,仅应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此外,葛某将钥匙放在桌上的行为虽是事故发生的条件之一,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强调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决定性联系,而非仅仅是可能性。将条件误认为原因,是本案判决中的关键错误。

最后,曹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或偷开他人车辆。若为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葛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为偷开,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一条,葛某亦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曹某行为属于哪种性质,葛某均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