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又逃逸,交通肇事逃逸会怎样处罚?
案情简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又逃逸
2016年11月22日23时42分,被告人吴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进贤县云桥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某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行人胡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未报警及下车查看,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本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自首领刑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会怎样处罚
(一)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二)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三)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本案中,吴某肇事后逃逸,后有积极赔偿,适合从轻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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