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伪造误工费证据被法院重罚10万元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随后起诉肇事司机周某、其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共计113173元。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晋长霞在一审中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具体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晋长霞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收入减少的金额,提交了加盖其单位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和《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提供工资银行流水单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法院依法传唤其工作单位出庭,单位明确表示从未出具过这两份证明。在事实查明后,晋长霞承认其所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北京一中院认为,晋长霞不仅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还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且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惩戒。鉴于其索赔金额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一处罚金额达到了《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罚款的最高限额。
此次处罚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巨大;二是其伪造证据、拒绝提交关键材料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三是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法庭的性质;四是其行为已明确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法律惩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