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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有谅解书能判多久?沙市区检察院详解判决结果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233

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021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0年12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的特斯拉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荆州市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三小路交叉路口时(该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因疏于观察,且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席某无证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号牌为“鄂D×××××”)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席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及颅骨骨折引发的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碰撞点位于现场路口人行横道线南侧西段与东向第一、二机动车道分道线延长交汇处,碰撞瞬间“鄂*****”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80公里/小时。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席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谨慎驾驶,疏于观察,且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认为该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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