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死摩托车司机,司机被判一年半还要赔偿损失
驾车撞死摩托车司机
2005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赵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东风”自卸货车由西坪往东风汽车公司锻造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东风大道东汽公司车桥厂桥头路段,与由东汽公司车桥厂驶往西坪方向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将未戴头的张某和乘车人马某撞伤,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6日死亡。张某被撞伤后在东汽公司职工医院抢救,共花费21万余元。
市交警支队赵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通过路口未靠中心点左转,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且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司机被判一年半还要赔偿损失
茅箭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致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处赵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1990.22元的70%,即183393.15元。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