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处有旧疾赔偿不打折,无过错不担责
2013年8月17日,小刘驾驶私家车停在路边的非机动车道内,未注意观察便打开车门,不慎撞上正在正常行驶的李阿姨所骑的电动车,造成李阿姨左上肢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阿姨无责任。去年12月,李阿姨将小刘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李阿姨在事故发生前已有肩周炎病史,因此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其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按参与度比例进行扣减。对此,李阿姨表示不认可,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因此承担损失。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其原有的肩周炎并不构成对损害后果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李阿姨的体质状况不应作为减轻侵权方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其残疾赔偿金。
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付李阿姨的残疾赔偿金,小刘则赔偿6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10.1万元,并已即时支付。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道,李阿姨作为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驾驶者,无法预见被机动车门撞击的风险。而小刘在未充分观察的情况下贸然开车门,违反了交通规则和基本的社会公德,理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