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事故,同饮者是否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012年5月18日,四被告与谌某某一同前往某宾馆参加唱歌活动,由谌某某负责结账并驾驶车辆接送众人。活动持续至晚上12点结束,之后仍由谌某某驾驶车辆载着相同人员返回。途中经过某村一处右转弯路段时,因未适当降低车速,导致车辆冲入公路左侧,撞向陶某某房屋的阶基,造成车辆正面撞击房屋阶基,引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内司机谌某某死亡,其他四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陶某某的房屋阶基也受到损害。
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谌某某负全部责任,四被告无过错。法院认为,五人共同参与唱歌活动,谌某某不仅承担了活动费用,还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四被告均从该活动中受益。谌某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不仅自身遭受重大损失,也给原告老夫妇带来了老年丧子之痛,给小女孩造成了幼年丧父的悲痛。
根据本案的事实,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四被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他们作为谌某某的朋友,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法院认为,为安抚原告的情绪,四被告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作为对原告精神上的慰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四被告每人补偿原告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