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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票乘车遭遇事故,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仍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182

李某因客车侧翻导致重伤,最终不幸身亡。李某在未购票的情况下搭乘了某运输公司的客车,但得到了售票员曾某的同意。然而,在行驶途中,车辆发生翻车事故,导致李某受伤,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李某多次向运输公司索赔未果,遂将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538元。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李某未购买车票,但售票员曾某作为运输公司的代表,同意其乘车,实质上构成了客运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李某虽未购票,但其已实际乘坐运输公司的车辆,运输公司即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

由于此次事故并非因法定免责事由造成,运输公司未能履行其安全运输的合同责任,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5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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