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
2012年3月16日15时10分许,孙xx酒后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黑L82999号猎豹牌微型越野客车,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石槽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遇见行人采取措施不当,将在此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李春吉(男,11岁)、李天奇(男,11岁)撞倒,后李春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天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春吉系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胸部多脏器损失,心脏挫伤,肺破裂,外伤性大失血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香坊交警大队认定:孙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春吉、李天奇无责任。
孙xx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孙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xx有以下量刑情节:(1)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2)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3)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4)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