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重大车祸致10死2伤,交通事故鉴定程序详解
据新华社报道,新疆奎屯市人民政府证实,昨日7时45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天北新区境内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在一辆大型搅拌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导致1人当场死亡。随后,该搅拌车又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长安面包车相撞,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抢救,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交通事故鉴定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如需延期,须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规定时限,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于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需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可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具备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同意。检验完成后,应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于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采集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若核查出尸体身份,应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若无法确认身份,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对于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1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予当事人。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3日内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申请仅限一次,其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相同。